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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政辦發〔2019〕14號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淄博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09-19

索引號:

370003/2020-00101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發布機構:

淄博市人民政府

組配分類:

市府辦規范性文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淄博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ZBCR-2019-0020011

淄政辦發〔2019〕1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淄博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淄博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和使用,根據財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張店區(含淄博新城區,下同)、淄川區、博山區、周村區、臨淄區、高新區、淄博經濟開發區、文昌湖省級旅游度假區的城市規劃區和桓臺縣、高青縣、沂源縣縣城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三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包括綜合配套費和專項配套費兩部分。其中,綜合配套費包括市政設施配套費、城市義務教育配套費,屬政府性基金,統一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使用山東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并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系統全額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配套費包括供水設施配套費、供氣設施配套費和供熱設施配套費。

市政設施配套費是用于建設項目紅線以外的市政道路、橋梁、環衛、綠化、排水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

城市義務教育配套費是用于中小學建設的專項資金。

專項配套費是用于建設項目供水、供氣、供熱等專業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為:

(一)住宅、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設項目

1.市政設施配套費:按每平方米100.8元征收;

2.城市義務教育配套費:按每平方米35元征收;

3.專項配套費:供水設施配套費按每平方米40元征收;供氣設施配套費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供熱設施配套費按每平方米90元征收。

(二)商業建設項目

1.市政設施配套費:按每平方米185.8元征收;

2.商業建設項目免收城市義務教育配套費;

3.專項配套費:供水設施配套費根據設計能力按1500元/噸·天征收;供氣設施配套費根據設計能力按200元/立方米·天征收;供熱設施配套費按每平方米80元征收,使用蒸汽供暖的,按50萬元/噸·小時征收。

(三)工業建設項目

1.市政設施配套費:按每平方米60元征收;

2.工業建設項目免收城市義務教育配套費;

3.專項配套費:供氣設施配套費根據設計能力按20元/立方米·天征收;供水設施配套費、供熱設施配套費參照商業建設項目標準征收。

(四)涉及綜合配套費的收取仍按照淄政發〔2018〕33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五)除主城區(張店區、高新區)以外的其他區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不得低于上述標準的80%。

第五條 各區縣、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省級旅游度假區的收費主體由各區縣政府(管委會)確定。供熱、供氣、供水企業是供熱配套費、供氣配套費、供水配套費的收費主體,直接向建設單位和個人收取。

第六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前,到區縣政府(管委會)確定的收費主體繳納綜合配套費,并與供熱、供氣、供水企業簽訂工程配套建設協議,作為配套費繳納、工程配套建設以及政府監管依據。工程配套建設協議分別報區縣住房城鄉建設、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供熱配套費、供氣配套費、供水配套費由收費主體嚴格按照規定直接向建設單位和個人收取。

第七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憑綜合配套費繳費憑證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凡未按規定繳納綜合配套費的建設項目,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審批部門不予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 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主體應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綜合配套費征收情況分別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供熱配套費、供氣配套費征收情況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供水配套費征收情況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后,專營單位不得再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名義收取其他費用。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銷售中,不得再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向購房者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條 建設單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后,相關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劃和技術規范要求,及時做好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供水經營單位負責配套建設水廠至住宅用戶、非住宅用戶計量表前(含計量表)的供水設施。

供氣經營單位負責配套建設氣源至單位用戶總閥門井,或氣源至居民用戶灶前閥(含燃氣泄漏安全保護報警裝置)的供氣設施。

供熱經營單位負責熱源至單位用戶總閥門井,或熱源至居民用戶入戶端口(不含計量裝置)的供熱設施。

第十一條 綜合配套費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系統征收,按規定程序繳入區縣財政專戶,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減免緩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及法律法規相關文件執行。

第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免繳綜合配套費,免繳程序如下: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進入征收程序前提出免繳申請,填寫免繳申請表,提供投資計劃批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圖紙審查意見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由各區縣政府(管委會)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報同級政府(管委會)研究確定。

第十四條 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含10萬平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一次性繳納綜合配套費確有困難的,在繳足應繳金額50%的前提下,其余部分可緩繳,緩繳應填寫緩繳表,經各區縣政府(管委會)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政府(管委會)批準。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緩繳時限不得超過一年,應在緩繳日期屆滿前將緩繳部分全部繳清。

第十五條 已經享受了減、免繳政策的建設項目,后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規劃,或確需改變用途的,應在一個月內到原辦理單位補繳已減、免費用。

第十六條 供熱配套費、供氣配套費、供水配套費??钣糜跓嵩?、氣源、水源以及管網等相關的配套項目建設,政府不再給予投資及補助。供熱配套費、供氣配套費由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監管,供水配套費由各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管。

供熱、供氣、供水企業根據專業規劃和與建設單位、個人簽訂的配套建設協議編制建設計劃,分別報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組織實施。供熱、供氣、供水企業不按標準收取配套費,或擅自予以減、免、緩繳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七條 財政、審計、城鄉建設、水利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擅自減免、截留、擠占、挪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在施行之日前已簽訂合同的項目,仍按淄政辦發〔2008〕114號文件執行。

 

     附件:淄博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構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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